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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开公司)要多少钱?          【字体:
注册公司(开公司)要多少钱?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黄山520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5    

很多打算创业的网友都会问一些开公司的常见问题:注册公司要多少钱?开公司最少要多少钱?多少钱可以开公司?等等。

首页必须明确的是,这些提问都不是非常的专业,但也没有大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说明一下。

注册公司的钱由两部分组成:1、注册资金(也叫注册资本);2、公司注册过程中的花费;

1、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公司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不相同的(注意是最低注册资本,一般最高没有限度,取决于你的财力),下面列举一些最新的《公司法》规定:

注册资金是可以分期付款的:两年内分期支付,首付只需20%;如果是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5年分期付款。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现在开公司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了),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注意:到这里有些人会想到分期付款,感觉6000元就可以注册公司了,这是错误的,网上很多人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错了,最低还是需要3万,这是首先要保证的。至于分期付款,举个例子:如果你注册个15万的公司,没那么多钱,那没问题,先付20%,余下的两年内付清。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这个也是不能分期的,最低必须为10万。这是考虑到一人胡限公司的风险较大,所以注册资本要求高一些。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因为可以以实物出资、可以以场地出租、专利等科技成果出资,就是说注册资金里面必须要有一定数额的钱,没钱的话你其他出资太多也没办法开展公司。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请参见本贴附录----公司法中注册资金详细规定)

2、公司注册过程中的费用

就是公司注册过程需要缴纳的工本费之类的费用,如申请营业执照需要钱吧、来回跑各个部门也需要交通费等,下面列举一般需要交纳费用的环节:

刻章、验资、查名、咨询、登记、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私企会费、代码证、税务咨询、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发票准购证、银行开户等。

下面的一个注册服务公司提供的收费,仅供参考:

项目\注册资本 1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刻章 250 250 250 250
验资 500 500 2000 3000
查名 80 80 80 80
咨询 90 280 280 280
登记 90 410 810 1610
公告 320 320 320 320
电子营业执照 280 280 280 280
私企会费 600 600 600 600
代码证 168 168 168 168
税务咨询 600 600 600 600
税务登记 380 380 380 380
一般纳税人 / 100 100 100
发票准购证 200 200 200 200
银行开户 300 300 300 300
成本合计(元) 3528 4468 6368 8168

附录: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金的详细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金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金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注册资金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金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金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金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公司注册资金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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