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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徽州永佃权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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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徽州,土地所有权一般通称为“田骨”,使用权称之为“田皮”,涉及到山林土地经营时,田皮也称为“力坌”。田皮可以转让典卖,而田主仅保留称为田骨的土地所有权(实质上这种所有权已不是完整的所有权)。田皮的转卖称“小卖”,田骨的转卖称“大卖”。拥有田皮的人还可以将耕种权转租给别人,使自己也成为收租者,从而又出现了“大租”(田骨之租)和“小租”(田皮之租)。 关于永佃权的出现,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最初田地是一片荒芜的生地,经过租种者的辛勤耕耘,并有所投入,使生地变成了熟地,于是便有了永佃权。根据现有的资料,徽州永佃权产生于元明之际,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休宁朱宋寿卖田契(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就说明了当时土地换主不换佃的情况存在。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立表现在各种地产上,山、地、田、塘皆有骨、皮之分。同时,小卖田的价格上升的幅度很大,到清嘉庆、道光年间,已达到并超过大卖田的价格。永佃权的存在和买卖,对传统的封建地主垄断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制度有所触动,这无疑有助于农业经济中新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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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elema 责任编辑:lele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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